索 引 号: | 230300/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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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
文 号: | 国家税务总局[2023]35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21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关 键 词: | 税费率,税收服务 |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
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
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
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
定执行。
二、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
收。
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
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 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
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 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 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 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的资产管理公司。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 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 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 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