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0300/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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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2023]249号 | ||
发文日期: | 2023年8月25日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关 键 词: | 信用修复,失信,信用信息公示 |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经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监〔2023〕129号)和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政务守信践诺工作专班印发的《黑龙江省2023年政务守信践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引导和鼓励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护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7号)明确的修复原则、修复对象、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线上修复和线下修复同步推进,在规定时限内规范便捷完成信用修复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异常状态)的当事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由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标记为异常状态)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受理,作出信用修复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
(二)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提交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申请的,由作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受理,对符合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条件的,作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决定,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2.对于未履行年报义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补报年报并公示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受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认真填写《2023年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补报年报并公示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将相关情况材料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处理。
(三)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除不得提前停止公示情况,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提交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的,由作出列入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受理,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市局各相关科室及直属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把推进信用修复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强化组织保障,建立信用修复台账,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提醒经营主体及时信用修复,扎实有效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二)依法追责问责。各县(市)区、市局各相关科室及直属分局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特别是将未按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给予行政处罚作为信用修复前置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2.2023年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补报年报并公示经营主体情况统计表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指南
一、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的范围
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可以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办理信用修复,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二、信用修复符合的情况
(一)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三)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符合的情形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5.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信用修复流程
(一)线上办理操作流程
1.线上办理操作流程
(1)进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
网址:http://gsxt.hlj.gov.cn/index.jspx
(2)选择企业信息填报
(3)输入对应信息后进入系统(注:若首次登录需要先进行企业联络员注册)
(4)点击“信用信息修复”(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为例)
(5)选择“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选择“列入文号”→选择“修复日期”
(6)点击“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文件下载并填写后生成图片格式或PDF格式
(7)填写后点击对应文件前的方块打勾并点击“上传”按钮上传对应图片或PDF
(8)点击“信用修复记录”,可查看办理进度及结果。
(二)线上办理流程示例
1.系统登录
2.信用修复申请(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为例)
3.信用修复结果查询
(二)线下办理流程
请下载“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若由委托人办理,需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填写,携带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见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线下办理信用修复。
五、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修复咨询电话: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189091 2189092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667825
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437889
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561802
滴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572903
梨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483576
麻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491985 2492679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583014 5582344
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222718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82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