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30300001729573T/2023-0001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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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 ||
文 号: | 鸡财函[2023]214号 | ||
发文日期: | 2023年5月9日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 投标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市已全面免收投标保证金,为继续减轻供应商负担,节约成本,即日起全面免收履约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具体通知如下:
一、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按照《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有关事项的通知》(鸡财函[2022]59号)文件要求,在全市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原则上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特殊政府采购项目,经过研判,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必须向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备案后,通过电子保函形式代替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免收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且不得在合同内容中设置履约保证金收取条款。如有特殊需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采购人认为存在履约风险的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按照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收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
全市所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采优先使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代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采购人认为有质量风险的特殊项目,经过论证必需收取时,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鸡西市财政局
2023年5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鸡财函2023214号).pdf